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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聞動態

        想“咬”一口蘋果也許并不容易 ——關于“iPad”商標之爭

        發布日期:2012-03-05 00:00:00 來源: 瀏覽次數:

        蘋果iPad平板電腦上市以來,一直受到消費者追捧。根據美國市場分析機構Strategy Analytics公布的2011年第四季度全球平板電腦市場研究報告顯示,蘋果iPad擁有全球平板電腦市場58%的份額,而在中國大陸平板電腦市場,iPad的份額更是超過60%。毫無疑問,蘋果的iPad平板電腦已獲得市場的高度認可,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

        然而,2011年12月,深圳中院的一紙判決,讓iPad平板電腦能否在中國大陸繼續合法地銷售變得撲朔迷離。從媒體公開的報道來看,以追求產品的完美品質、注重用戶體驗而聞名的蘋果公司在iPad商標的使用上似乎出現了重大瑕疵,表現得并不完美。

        一、案件背景

        根據媒體報道,唯冠國際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于2001年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多個國家和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及相關商標,但該公司并未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iPad”及相關商標。通過商標局網站查詢顯示,中國大陸的“IPAD”及“ ”商標是由唯冠國際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和9月分別申請,并于2001年6月和2001年12月分別獲得授權的。兩個商標的注冊類別均為第9類,注冊商品涉及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顯示器(電子)等。

        2006年,蘋果公司的iPhone手機入市,并開始策劃推出iPad平板電腦。在進入歐洲市場之時,蘋果公司得知iPad商標歸臺灣唯冠公司所有。為掃除障礙,蘋果公司曾以商標閑置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該商標注冊,但最終敗訴。案件敗訴后,蘋果公司通過一家在英國注冊的名為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的殼公司(以下簡稱IP公司)與唯冠國際聯系,洽談收購唯冠國際旗下各公司所申請注冊的iPad商標。經協商后,2009年12月,英國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署了相關商標轉讓協議。臺灣唯冠將包括深圳唯冠在中國大陸所注冊的iPad商標在內的全球范圍內的共10個iPad及相關商標以3.5萬英鎊的價格轉讓給IP公司。隨后, IP公司將其從臺灣唯冠公司受讓的全部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以10英鎊的價格轉讓給了蘋果公司。

        在iPad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之前,因商標所有權人仍為深圳唯冠公司,且深圳唯冠宣稱其并未向蘋果轉讓其“iPad”商標,蘋果公司發現其無法在商標局辦理iPad商標轉讓手續。因與深圳唯冠協商未能達成一致,蘋果公司、IP公司于2010年5月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 “iPad”商標專用權歸蘋果公司所有并要求深圳唯冠賠償其調查費、律師費等損失400萬元。同時,蘋果公司在香港針對唯冠國際、臺灣唯冠、深圳唯冠及唯冠國際法定代表人楊榮山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蘋果公司已提出上訴,二審將于2012年2月29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開庭審理。

        二、爭議焦點及法律分析

        1、臺灣唯冠是否有權轉讓深圳唯冠在中國大陸注冊的iPad商標,其與IP公司簽訂的相關商標轉讓協議對深圳唯冠是否具有約束力?

        蘋果公司主張,IP公司一直都是和代表唯冠國際的臺灣唯冠進行磋商,從洽談過程及相關授權來看,均顯示本案實際交易的是唯冠國際及各子公司所擁有的所有商標的轉讓,是集體交易行為。同時,臺灣唯冠CEO楊榮山既是臺灣唯冠的負責人,也是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其授權麥世宏簽署的相關轉讓協議,已構成表見代理,對深圳唯冠有法律約束力。

        深圳唯冠則認為,其為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合法權利人,與臺灣唯冠為互相獨立的主體,從未授權、也不知道臺灣唯冠將其商標對外轉讓的情況,因此,臺灣唯冠將其所有的商標對外進行轉讓,構成無權處分,在事后未得到其追認的情況下,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商標轉讓協議中涉及其公司所持iPad商標轉讓的部分為無效約定,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由于一審判決書至今未對外公開披露,本案商標交易的具體細節、各方所持證據,公眾仍不得而知。本人認為,如媒體報道的蘋果主張屬實,而蘋果又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整個交易過程。理論上,不排除本次交易構成表見代理。如此,臺灣唯冠與英國IP公司簽署的相關商標轉讓協議將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反之,如果事實如深圳唯冠所陳述,則臺灣唯冠與IP公司簽訂相關商標轉讓協議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相關協議對深圳唯冠不具有約束力。

        2、蘋果公司要求確認商標權屬的訴請能否獲得支持?

        盡管案件各方就商標轉讓協議的效力出現較大爭議,但本人認為,根據媒體報道的事實,無論商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蘋果公司在本案中請求確認商標權屬的訴訟請求都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此規定,商標受讓方只有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并公告之后,才能享有所受讓商標的專用權,但本案爭議雙方并未向商標局提出過任何轉讓申請,更未獲得商標局的核準和公告。基于此,本人認為,在此情況下,無論相關商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蘋果公司訴請確認對爭議iPad商標享有專用權都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即使相關商標轉讓協議有效,對深圳唯冠公司具有約束力,蘋果公司也只能請求深圳唯冠公司繼續履行,協助其辦理商標轉讓手續而不能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其對商標的權屬。

        三、蘋果訴訟策略的失誤

        綜觀本案,本人認為,蘋果公司在本案的訴訟策略上存在重大失誤,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訴訟時機選擇錯誤。既然蘋果公司在香港就相關協議糾紛提起了訴訟,如非ipad產品推出的迫切需要,原則上,大陸訴訟在香港訴訟有初步結果之后,再決定是否提出及如何提出更為適宜。現在兩個訴訟同時進行,協調存在一定的困難,而深圳中院一審的敗訴結果也有可能對香港案件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訴訟請求的選擇錯誤。如前所述,考慮到商標注冊、轉讓實行核準、公告制度的特殊性,蘋果公司在現有情況下要求法院作出確權判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難以獲得支持,而只能請求深圳唯冠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轉讓手續。

        第三、訴訟對象選擇錯誤。媒體報道普遍認為,蘋果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因忽略了對爭議商標的權屬的盡職調查,因一時疏忽而釀下苦果。對此,本人不能完全贊同。從蘋果通過殼公司,即英國IP公司向唯冠國際購買iPad商標分析,蘋果公司是運作商標的高手,而且手段十分隱蔽和高明。唯冠國際在iPad商標被人申請撤銷后,未能意識到該商標的重要性,沒有識破英國IP公司的真實意圖,以3.5萬英鎊的地板價將商標進行轉讓。客觀講,盡職調查真正沒有做到位的是唯冠國際而非蘋果公司。

        正因如此,在更多的事實未作披露之前,本人更傾向于相信媒體所報道的蘋果公司的主張,在交易過程中,確實與相關方進行了溝通和磋商。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還原整個事實,無疑對蘋果的訴訟更為有利。相應地,在訴訟策略的選擇上,蘋果應該將唯冠國際、臺灣唯冠及法定代表人楊榮山甚至簽約代表麥世宏均列入被告,這樣更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清,使得訴訟往有利于蘋果的方向發展。

        當然,在目前情況下,蘋果公司可以在二審中主張深圳中院一審查明事實不清或者遺漏了必要的訴訟當事人而要求將案件發回重審。考慮到案件的重大影響及與香港案件的協調、統一,不排除廣東省高院會作出此種處理。但如前所述,因蘋果公司訴訟請求安排不合理,難以獲得支持,也不排除二審法院完全拋開商標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直接針對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而駁回蘋果公司的上訴。

        四、深圳唯冠勝算幾何?

        根據媒體報道,一審取得勝訴后,深圳唯冠已開始反擊,陸續在各地對銷售商進行起訴,同時也開始向工商部門投訴蘋果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部分地方的工商部門甚至開出了以億元為基數的天價罰單。

        盡管本人對深圳唯冠贏得目前的訴訟持樂觀態度,但深圳唯冠能否最終保住iPad商標并從該商標中獲得實在利益,則充滿變數。

        首先,從事實上分析,該案件中涉及表見代理或隱名委托的諸多事實目前并未對外披露,商標轉讓協議的效力仍懸而未決,如果蘋果公司找到有利于自身的證據,完全可以重新設計訴訟策略,與深圳唯冠再一決高下。此外,香港案件目前也沒有最終結果,香港案件對大陸案件有何種影響,目前也尚難評估。

        其次,從時間上分析,目前市場上正在熱銷ipad產品,蘋果作為一審敗訴方,如果評估認為二審可能出現不利結果的情況下,不排除其采取各種措施,拖延訴訟的進展,如爭取將案件發回重審,重新再來。

        再次,從法律上分析,即使深圳唯冠最終保住iPad商標的所有權,蘋果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在以下幾個方面將同樣存在較大爭議:

        1、iPad是蘋果公司的產品名稱,還是商標?

        2、蘋果在平板電腦上標注使用iPad,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涉及商標反向混淆問題?

        3、即使認為構成商標侵權,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深圳唯冠的損失、蘋果公司因使用ipad商標而獲利能否準確計算?如果均不能合理計算且沒有合理、可信的許可費用作為參考,是否只能適用數額較低的法定賠償標準?

        五、和解的可能和各方的籌碼

        事件經媒體披露后,不少法律界人士評論認為爭議各方和解可能較大,而蘋果可能為此付出不低的代價。對此分析,本人持保留意見。像其他很多影響較大的知識產權案件最終都以和解收場一樣,本案不排除雙方和解的可能,但雙方期望值可能相去甚遠,即使和解,相信蘋果也不太可能為此付出高昂代價。

        如前所述,本案以及后續商標侵權訴訟,無論從事實上還是法律上均有較大爭議,唯冠能否最終贏得訴訟或者能否主張高額的侵權賠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無論最終爭議結果如何,一個客觀事實是,消費者并不是因為iPad商標來識別和選擇購買蘋果的產品,其產品背面的蘋果圖形商標遠比iPad商標重要。為避免風險,短期來看,蘋果公司完全可以在中國大陸銷售的平板電腦產品之上不再標注ipad字樣;長期而言,也可以考慮更換商標,而這些改變并不會實質影響到蘋果平板電腦的銷售。簡單說,蘋果可以失去iPad商標或者說蘋果在中國大陸可以失去iPad商標。

        另一方面,對蘋果公司具有商業價值的iPad商標,對深圳唯冠未必就是寶貝,否則其不可能以3.5萬英鎊將其轉手。電子產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主要是通過產品的設計、功能及實用性而非通過商標來吸引消費者。如何找到像蘋果一樣財大氣粗且恰好有現實需要的買家或者合適的被許可對象,讓iPad商標變廢為寶,為公司帶來實際利益,將極大考驗深圳唯冠的智慧。目前,除了通過訴訟要求蘋果賠償損失以及工商罰款的威懾之外,深圳唯冠在談判桌上似乎并沒有太多的籌碼,想咬上一口“蘋果”似乎并不容易。(轉自:吳讓軍律師 北京市立方(廣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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